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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Guangdong,缩写SAE-G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从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制造、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群众组织。本会作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和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地方分会,是推动广东省汽车工业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广东省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汽车科学技术开展如下工作: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汽车工程相关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推动有利于广东省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三)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组织开展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参与政府的汽车工程相关领域的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工作,承担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委托,开展科技奖励、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评审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公正客观评价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举荐人才;
(六)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和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汽车界相关机构、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科技合作;
(八)开展科技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汽车工程相关领域的科技人才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
(九)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兴办符合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承接政府转移下放的各项职能;
(十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申请和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一)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提交个人会员书面入会申请表,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入会手续,报告常务理事会审议及备案,颁发统一的《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提交团体会员书面入会申请表,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入会手续,报告常务理事会审议及备案,颁发统一的《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或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学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2、 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3、 要求本会协助组织咨询、培训、技术攻关等活动;
4、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介绍新会员入会;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如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除名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如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事项;
(四)领导监督本会各所属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
(六)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批准本会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文件;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财务状况;
(九)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理事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理事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和(十一)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1、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授予和邀聘顾问等事项;
2、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广东省汽车工程界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的影响力;
(四)在汽车工程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所在单位汽车工程学科技术带头人;
(五)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遇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提名名誉职务、邀聘顾问,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批准学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由法人代表授权,代表学会签署法律文件和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在与理事长和相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决定学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在理事长的授权下主持开展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并完成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支持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资助等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需要制订若干工作细则或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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